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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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辦理擔保放款,得向甲方收取擔保放款款項之利息,其利率由乙方訂定,並於本公司網站揭示以年率計算之牌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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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應給付利息,按乙方放款日起迄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並於償還本金時,一併償還。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算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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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每筆放款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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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如未依規定期限償還放款,應按利息加付10%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