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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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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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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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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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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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稱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依銀行法有關規定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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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之規定,本公司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