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6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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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國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經紀商不得與其簽訂綜合帳戶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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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符合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七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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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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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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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曾受本公司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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