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與委託人間或結算會員與委託期貨商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得進行仲裁。
-
前項仲裁約定,應由期貨商、結算會員分別訂入受託契約及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中,作為商務仲裁條例所規定之仲裁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