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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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因應前條各款情事,得採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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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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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期貨商、結算會員之財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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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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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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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結算會員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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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暫停或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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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限制期貨交易價格於特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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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制期貨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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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命令了結期貨商、結算會員自有或客戶之一部或全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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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或限定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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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或限定期貨交易契約之交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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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終止期貨商之市場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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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終止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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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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