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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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冷靜期間最後一日重新計算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及結算會員應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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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依前條之規定動用後,應按本公司依前項重新計算應繳存之金額,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