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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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結算基金由本公司設專戶保管,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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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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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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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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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運用,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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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定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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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運用結算會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孳息,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發還各結算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