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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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申報錯帳,或因交易人之錯誤申報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所定「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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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交易,按規定繳納稅捐並支付經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