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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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收取保證金外,得依委託人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加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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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委託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