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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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期貨商之業務員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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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期貨交易部分,向期貨商查證有關資料,該受託期貨商應據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