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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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應即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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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交之買賣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後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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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報告書,委託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委託人本人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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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委託人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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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