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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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保管機構之證券商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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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向境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由該外國期貨商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前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