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
-
集合競價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
一、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
-
二、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
三、市價申報及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
-
逐筆撮合時段,按逐筆輸入之買賣申報進行撮合。
-
當盤有效且未能立即成交之所有買賣申報,撮合成交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
一、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
二、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