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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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及申報資料查詢,均以電腦為之。但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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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買賣申報,除下列規定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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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減少買賣申報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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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限價買賣申報變更其價格、變更為市價買賣申報或變更為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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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指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前項第二款原買賣申報已有部分成交者,不得變更為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市價買賣申報,或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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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同時撤銷多筆買賣申報,應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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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使用斷線後撤銷買賣申報,應依本公司「期貨商使用斷線後撤銷買賣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