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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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契約之限價申報得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市價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申報應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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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僅得於交易時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