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
期貨商就其受僱人執行業務及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應對本公司負完全責任。
-
前項人員對本規則、市場公告及其他規定悉應遵守,不得諉為不知。
-
期貨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