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應將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置於營業處所。
-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期貨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
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