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公司加具意見書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一、變更機構名稱。
-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
四、變更營業項目。
-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
六、合併或解散。
-
七、投資外國期貨相關機構。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
-
前項各款申請事項需辦理變更登記者,期貨商應檢具變更登記費,與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