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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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公司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者(以下簡稱期貨商),應與本公司訂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以下簡稱市場使用契約),並以本公司股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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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商應為本公司股東之限制,於本公司開業後二年內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