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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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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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限制或停止買賣之處置,應經本中心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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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十七條終止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處置,應經本中心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