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除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外,不得對相同客戶為債券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或買斷與賣斷交易相抵之給付結算。
-
前項金融機構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