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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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櫃檯買賣,於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結算及給付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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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參考價格之計算方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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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股票,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