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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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參考價格,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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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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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無成交紀錄但交易時間結束時有買進或賣出之申報紀錄者,若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以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作為當日參考價格;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以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作為當日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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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之開始交易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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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按日計算參考價格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