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1. 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2. 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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