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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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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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本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但證券承銷商出售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股票,應透過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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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自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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