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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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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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擬改由其他證券商擔任時,應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檢附發行公司同意書及新推薦證券商願負推薦證券商義務之承諾書,併同新推薦證券商所持有被推薦公開發行公司股數及比率之資料,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