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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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內部人員委託買賣櫃檯有價證券,應依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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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櫃檯買賣證券商之內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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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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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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