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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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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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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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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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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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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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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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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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