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上櫃公司進行第十五條之十九之分割,分割受讓公司係既存公司,而其所受讓單一上櫃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其擬制性財務報表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該被分割公司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其相關審查標準應符合第十五條之二十二及第十五條之二十三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