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0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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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轉換予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者,亦適用之。但若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參與轉換者,除係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外,該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應分別符合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