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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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認購(售)權證之發行申請議約型購(售)權證之交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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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上櫃前一星期內,曾於媒體揭露該權證標的證券之相關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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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布或引用標的證券之相關資訊,以作為對其申請事項之宣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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