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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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與客戶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應檢具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申請書(附件二)、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載明其約定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並應將該認購(售)權證之基本資料等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經本中心審查同意並發給同意函後始可交易。本中心並應按月彙總證券商之申請案資料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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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投資人從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時,履約方式採證券給付時,該投資人應先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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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準用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