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到期日、履約價格、履約方式、行使比例等條件由證券商與投資人於該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定並簽約交易,且不辦理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為議約型認購(售)權證。
  2. 前項證券商屬外國機構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符合前項規定,且由其負責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履約及資訊揭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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