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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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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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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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者,本中心如發現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有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訂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同意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