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暨產業分類指數編製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302644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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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產業分類指數及停編既有產業分類指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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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產業分類指數:每年九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定期審查,統計當年十月第一個交易日已納入指數採樣範圍之上櫃股票家數,除管理股票外,如有分類產業之上櫃公司家數達二十家者,即公告自次年一月第一個交易日起編製並揭示該產業分類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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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編既有產業分類指數:每年九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對已編製分類指數之產業進行定期審查,統計當年十月第一個交易日已納入該類指數成分股家數,如其未達五家者,即公告自次年一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編該產業分類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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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編製產業分類指數者,如有成分股停止交易、轉上市等情事致其無採樣股票可供計算指數時,應即停編該產業分類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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