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暨產業分類指數編製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302644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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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計算公式:
指數=總發行市值/當日基值×100 -
總發行市值為各成分股最新成交價格乘以其當日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之總和,若當日無成交價格,得以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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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期間保留為成分股者,則以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收市市值作為保留市值持續納入指數計算;若該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期間辦理除息,則以其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現金股利後之價格和原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作為保留市值持續納入指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