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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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中文簡稱

■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英文代碼

■各標的證券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契約單位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為2,000股;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為10,000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單位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到期契約

■月到期契約

1.自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近月契約),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1個接續的季月(季月契約),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2.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為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週到期契約(週契約)得於星期三加掛以當日為交易開始日且以次二週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之週契約。但不掛牌與各月份契約相同最後交易日者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

週及近月間距

季月間距

新台幣2元以上,未滿10

新台幣0.2

0.4

10元以上,未滿26

0.5

1

26元以上,未滿50

1

2

50元以上,未滿100

2.5

5

100元以上,未滿260

5

10

260元以上,未滿1000

10

20

1000元以上,未滿2000

20

100

2000元以上

50

 

契約序列

■新到期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格之上下15%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

■權利金未滿5點:0.01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點:0.05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0.1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0.5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1

■權利金1000點以上:5

每日漲跌幅

■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計算

■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15%為限。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標的證券交易日相同

■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45

■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415

■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週契約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次二週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60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算術平均價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方向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總股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逾該標的證券在外流通股數15%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12%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受益權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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