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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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時,該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應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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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有關法令、本公司相關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予以暫停交易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交易或終止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交易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