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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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停止加掛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後,已掛牌各序列均到期時,即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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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規定且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契約調整未沖銷部位數為零者,股票選擇權契約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