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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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停止加掛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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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淨資產價值小於新台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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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個月份成交受益權單位數占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小於百分之八,且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小於四千萬受益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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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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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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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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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為停止加掛新序列,本公司應每季審定公告;其餘各款所為停止加掛新序列,於獲悉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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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得因標的證券或市場狀況,停止加掛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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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但本公司基於市場需要,得繼續加掛新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