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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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契約於存續期間內,遇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二條之一之情事再為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之標的證券部分,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整,且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稱二千股或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應以該契約前次調整後之標的證券股數或單位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