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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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下列各款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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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千股除權後之標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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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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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現金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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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千股標的證券可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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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所稱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係依下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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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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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繳款截止日在到期日之後者,以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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