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1. 一、分配收益。
    2. 二、合併後為消滅基金。
    3. 三、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