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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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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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派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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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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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增資。但股東無優先認購普通股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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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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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減資。但依規定買回股份或股東拋棄股份辦理股份註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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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份轉換為他公司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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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致使股東所持股份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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