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了結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2. 前項所稱價內部位,係指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高於履約價款之買權部位,及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低於履約價款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3. 股票選擇權契約履約之交割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陸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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