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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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未沖銷部位表彰總股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逾該標的證券在外流通股數百分之十五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百分之十二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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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未沖銷部位表彰受益權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逾百分之七十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六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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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未沖銷部位表彰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比例逾百分之七十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沖銷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六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