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股票選擇權契約權利金報價以點為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權利金乘數為每點新台幣二千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權利金乘數為每點新台幣一萬元;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權利金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
權利金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
一、報價未滿五點:零點零一點。
-
二、報價五點以上,未滿十五點:零點零五點。
-
三、報價十五點以上,未滿五十點:零點一點。
-
四、報價五十點以上,未滿一百五十點:零點五點。
-
五、報價一百五十點以上,未滿一千點:一點。
-
六、報價一千點以上:五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