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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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履約價格乘數為二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履約價格乘數為一萬;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履約價格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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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之結算,除另有規定外,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計算之,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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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履約價款為履約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