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6條附表七,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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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依規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