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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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